情形 | 核算项目 | 说明 | ||
国税函〔2009〕3号文 | 财企〔2009〕242号文 | |||
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内部机构(发生的) | 设备设施 | 维修保养费用 | 维修保养费用 | |
折旧摊销费 | 折旧摊销费 | |||
人员费用 | 工资薪金 | 工资薪金 | ||
社会保险费 | 社会保险费 | |||
住房公积金 | 房公积金 | |||
劳务费 | 劳务费 | |||
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 (发放或支付的①) | 职工卫生保健 | 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| 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| |
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| 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 | |||
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|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| |||
—— | 职工疗养费用 | 税法上作工资薪金 | ||
职工生活 |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|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| ||
—— | 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③ | 税法上作工资薪金 | ||
供暖费补贴(家庭) | 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| |||
职工防暑降温费 | 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| |||
救济费 | 用于帮助、救济困难职工的 基金支出 | |||
职工困难补贴 | 职工困难补助 | |||
职工住房 | 职工住房补贴(房租费) | 职工住房补贴(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) |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| |
职工交通② | 职工交通补贴 | 职工交通补贴(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) | ||
职工通讯② | —— | 职工通讯补贴(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) | 税法上作工资薪金 | |
其他职工福利费 (发放的) | 丧葬补助费 | 丧葬补助费 | ||
抚恤费 | 抚恤费 | |||
安家费 | 职工异地安家费 | |||
探亲假路费 | 探亲假路费 | |||
—— | 独生子女费 | 不缴纳个税 | ||
符合税法规定未列举的福利费 |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 其他支出 | |||
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(发生的或者发放的) | 医疗费(未参加社会统筹的) | 医疗费 | ||
其他统筹外费用(未参加社会统筹的) | 其他统筹外费用 | |||
注:
①企业发放或支付的包括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。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原则,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,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,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但对于集体享受的、不可分割的、非现金方式的福利,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②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、通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。除此之外,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,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③对职工因公在城区、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,确实需要在外就餐,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;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、津贴,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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